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 号)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两项许可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闽政〔2014〕39 号),我省将上述两项行政许可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给福州市人社局,实行属地管理,省厅不再开展相关审批。下放审批权限以来,各地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及时做好承接工作,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部署,做好项目承接落实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及监管责任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审批权限
(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市(县、区)属多经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2.省属、中央属驻榕多经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由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需跨区域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获批后应向开展相关业务所在设区市人社部门备案;
3.省属、中央属非驻榕多经企业,由企业注册或登记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应向开展相关业务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审批。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经批设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后续监管
(一)各地应按照人社部及省里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特殊工时制度的办事指南,精简办事材料、提高办理时效,规范权力运行。审批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应及时报省厅劳动关系处。
(二)各地要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两项许可后续监管。其中,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程序报经营地人社部门备案后,由备案人社部门一并负责后续监管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