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按照《2015年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闽人社文〔2015〕9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书面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书面审查覆盖面。省里按照中央综治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将各地的书面审查情况纳入了“打击非法用工”综治考评指标中。各地要按照要求,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员2015年人均书面审查户数不少于40户。要积极应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进网上书面审查工作,不断扩大书面审查覆盖面,从2015年开始,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网上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户数要多于上一年的审查户数。
二、积极开展网上书面审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书面审查等各项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同时发挥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用人单位申报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作用。一是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用人单位申报平台,申报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及书面审查有关材料,降低其成本;二是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审查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劳动用工信息;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审查已经过网格审查的劳动用工信息,并将符合规定的劳动用工信息转化为书面审查信息;四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以纸质形式提交书面审查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其有关情况及书面审查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厦门市应结合当地实际,运用自有软件系统积极开展网上书面审查工作,扩大书面审查覆盖范围。
三、分情况做出审查意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认真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电子材料或纸质材料,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审查通过;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或纸质形式,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指导用人单位纠正不规范的行为,对及时纠正的用人单位给予审查通过;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或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要及时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依法予以查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定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用人单位申报平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掌握对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方法及业务办理流程。
在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对系统操作中有疑难问题的,可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
联系人:张瑾,联系电话:0591-8381537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