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外办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 2014-01-08 字号: T | T

各设区市公安局、侨办、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精神,规范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原籍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所生子女,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闽落户办理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按《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办理。公安机关在办理华侨来闽定居落户时,发现属《华侨来闽定居证》异常、与设区市公安局审核名单不一致等情况,应当暂缓办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与侨务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二、核准程序

  (一)受理。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的,由民警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

  (二)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受理材料后,应通过系统核实申请人相关户籍、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情况,并打印留存,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

  (三)核准。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公安派出所。

  (四)办理。公安派出所收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办理落户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不能留存的,应在退回时签注“已申报出生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设区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办理落户决定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在回闽后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三、审查材料

  (一)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需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受理单位应审查以下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见附件);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5.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二)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由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申请落户,受理单位应审查以下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5.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6.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应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监护关系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委托国内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书面委托证明,申报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特殊情形

  (一)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无法提供末次入境证件或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DNA鉴定,向原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原户籍地派出所可缺件受理,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已在我省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核准程序逐级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派出所按照户籍注销证明登记的主项内容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二)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所生子女,无法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明的,或提供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请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亲缘关系DNA鉴定,向原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原户籍地派出所可缺件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按核准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原户籍地派出所可缺件受理,经调查确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已在原籍地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核准程序逐级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派出所以家庭户将申请人户口落在原户籍地派出所设立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

  (四)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2寸免冠照片 

出生地 

 

婚否 

 

联系电话 

 

原户籍地址 

 

申请落户地址 

 

与户主关系 

 

末次入境所持证件名称、号码 

   

末次入境时间和口岸 

 

直系 

亲属 

姓 名 

称谓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提交材料: 

□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1 

□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经使领馆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关系证明 

其他材料(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 

    

1.本人不具有外国国籍。 

2.本人申请表格内容填写属实,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备注:1.申请人在提交材料相对应“□”中打“√”. 

2.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填写,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并备注“监护人”。 

以下部分由公安机关填写 

 

 

 

 

 

 

(公章) 

 

 

 

 

(公章) 

 

 

 

 

(公章) 

备注:对发函商请调查确认的,应在核准意见中注明调查确认商请函编号及确认回执单签发机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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