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政法函〔2015〕28号
漳州市卫生计生委:
原漳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叶某、张某等夫妇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请示》(漳人口发〔2014〕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闽人口发〔2011〕119号)第二条规定“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父母子女间投靠,是指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互相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关于《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第二条中的“婚姻投靠”,是指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的相互投靠,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后,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的相互投靠或投靠父母,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再生育的,属于多生育行为,依法按照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
叶某、张某夫妇,冯某、何某夫妇,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