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苏某黄某夫妇能否再生育问题的批复(闽卫政法函〔 2015 〕89号)

[省卫计委] 2015-03-15 字号: T | T

闽卫政法函〔 2015 〕89号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苏某黄某夫妇能否再生育问题的请示》(厦卫计生〔2015〕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可视为独生子女。《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32号)规定“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1992年4月1日之前的收养,夫妻未生育且收养两个子女,该两个子女不属于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被收养的子女均可视为独生子女。鉴于苏某黄某夫妇符合此情形,可依法予以批准再生育。同时,申请人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养证明、书面承诺及《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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