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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申办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企业登记备案及审批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9字号:T | T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处、大队、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申办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企业登记备案及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公境[2006]35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我省企业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登记备案和审批规定的通知》(闽公境[2009]68号)以及结合当前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经研究,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申办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企业登记备案及审批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1.《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表》

  2.《企业报备单位信息》

  3.《责任书》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2014年8月20日

 

  

  福建省申办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企业登记备案及审批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办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企业登记备案和审批工作,加强往来港澳商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登记备案对象

  派遣本企业人员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需申请办理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该企业须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企业备案须履行手续

  1.领取、填写《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表》和《企业报备单位信息》。

  2.交验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IC卡)、登记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还须交验有效的外经部门批准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持上述资料和本人身份证明(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并当场在填写完整的《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表》和企业报备单位信息上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签署《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备案企业各留存一份。

  4.企业根据需要提出备案人数,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

  5.企业法人代表如需授权他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由被授权人持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三、企业备案审批程序

  1.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10个工作日给予审核、审批。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通过工商部门互联网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以确定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发《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证明》,该证明一式二份,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备案企业各留存一份。

  3.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后,如因工作需要增减或者变更备案人员的,提交原《备案证明》,经原批准登记备案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后进行变更,并在原《备案证明》上备注。

  4.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通过工商部门互联网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企业年度报告情况,以确定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为有效;审核企业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事项是否变更,以及原登记备案人员是否仍为该企业员工。

  四、商务签注签发标准

  1.所有登记备案人员可根据企业需要申请一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其中,申请三个月多次澳门商务签注,依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须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

  五、管理措施

  1.通过倒查、抽查等方式,发现登记备案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取消该企业申请商务的资格,对该企业人员申请商务签注不予受理。

  2.企业派遣人员在港澳从事卖淫、打工、非法滞留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暂停该企业申请商务签注的资格,2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人员申请商务签注。

  3.企业人员需要委托他人代办商务签注的,应由该企业指定专人代办。但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申办商务签注的,每次均必须由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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