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
2010年1月31日通过的《福建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和《福建省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经过一年来的试行,对规范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条文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出台并实施的《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有不相符合之处,影响了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个注册办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2011年1月18日召开的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已审议并通过了协会秘书处提出的修改意见。根据协会章程,现把相关修改意见(详见附件一、二)印发大家,并以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请各位理事按本通知要求在表决票(详见附件三)上进行签名表决,并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表决票邮寄或电传至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陈晶
联系电话:0591-87660137
传真:0591-87660137
附件一:《福建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办法》的修改意见
附件二:《福建省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的修改意见
附件三:理事会通讯会表决票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福建省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的修改意见
一、原文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5、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
修改意见:“……5、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
二、原文 “第十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注册资格: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估价中介业务的;
3、未通过年检的;
4、未按要求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5、连续两年未执业的;
6、提交虚假注册材料的;
7、受刑事处罚的;
8、违反自律守则,情节严重的;
9、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以其他机构名义执业的;
10、其他应予撤销注册行为的。”
由于估价机构注册办法增加了暂停注册处罚,此项处罚也有由土地估价报告引起的,在追究机构责任的同时,也应相应追究签字估价师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在第十三条基础上增加对估价师暂停执业的处罚。
修改意见:在保留第十三条原文基础上增加一条
第十四条 如果估价师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一年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
1、估价师弄虚作假,编制虚假案例、数据的;
2、迎合委托方,签署严重失实估价报告的;
3、有商业贿赂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根据中估协《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办法》规定,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此注册办法后面条文的序号相应顺延。
附件三
理事会通讯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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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事项 |
序号 |
表决内容 |
表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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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办法》的修改意见 |
同意□ 弃权□ 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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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的修改意见 |
同意□ 弃权□ 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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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签字: | |||
说明:请各位理事按如下规则表决:
1、在“表决意见”栏中“同意”、“弃权”、“反对”三个选项中任一选项后面的□上划“√”,其他选项不作任何记号,多画、涂改或作其他记号的为无效票。
2、当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数量时,投票结果有效;当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数量时,本次投票结果无效;表决事项获得实际收回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时,该表决事项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