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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10字号:T | T

中价协[2007]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加强统一管理,请各管理机构将本地区、本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名称、电话、联系人信息于2008131日前报送至我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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