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户口注销、恢复、项目变更、更正、分户、立户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二条 户口冻结区域的户口:经县公安局批准的户口冻结地区,在户口冻结期内,除县公安局根据户口迁移规定批准入户的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工作调动、出国返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新结婚等正常迁入的,可以办理;其它业务予办理,如判决管制、假释、缓刑、独立适用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服刑期间需要迁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必须经派出所转报市、县(区)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才可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