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户:以一个家庭居住、生活在一处立为一户为原则;多套住房的,可在常住的一处申报常住户口;夫妻在同一城市的原则不分户,一套住房只能立一户;未满18周岁的不立户。
第二条 分户:子女结婚、经济独立且分开生活,凭本人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办理。
分户、立户注意事项: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地址。企业单位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社会团体必须经过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分户也是立户的一种形式,一般每户不超过6人,超过的予以分户,如确属一家的则户口薄打印两本;如均以成家的,则予以分户,仍住同一幢或同一门牌的,以二楼三楼或附号分开。
一般住家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如果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管辖责任区的,也可以立为一户。经常居住在户内的每个成员,都应登记为常住人口。户主应由户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家庭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城市居民立户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住房证明,农村居民立户需提交农村的《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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