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下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需提交材料: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民族宗教局审查盖章);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少数民族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科室:民族科,电话:0598-8285761
受理时间:每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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