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机构:业务科
2、设定依据:
(1)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民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2)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第一条、第二条。
3、办理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要求变更民族成份其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市、区)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市、区)民宗局受理,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民宗局;
(3)市民宗局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符合变更民族成份条件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需提交材料:
(1)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申请人的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系收养的须递交合法收养证明);
(3)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户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登记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如独生子女证等。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办公地址:龙岩大道1号行政办公中心
9、联系电话:0597-232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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