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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下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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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宗局领取申请表格,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到市民宗局办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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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宗局领取申请表格,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完整,携带更改人及其父母户口簿和能证明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原件及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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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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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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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单位: |
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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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 |
0595-2213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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