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平台 > 证件办理 > 户籍身份类 > 身份证办理 > 政策法规

关于增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旅馆业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1字号:T | T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的规定,对来华工作的海外人才和投资者实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制度,明确规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国内旅馆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为此,经研究,省厅决定增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我省旅馆业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制度是鼓励和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资者回国(来华)创新创业,更好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基层民警及旅馆,在旅馆服务前台增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办理旅馆住宿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确保持该证的外籍人员在全省旅馆均能顺利办理住宿登记。

  二、加强培训。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旅馆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对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的检查、指导,帮助其正确理解掌握旅馆业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的式样等,提高其有效身份证件识别能力。要迅速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式样及相关说明印发各旅馆,切实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防止发生旅客持有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却无法办理住宿登记的问题。

  三、强化检查。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督促旅馆前台登记人员严格落实住宿实名登记制度,认真查验入住旅客提供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做到人证相符,确保旅客住宿信息“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坚决防止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本人登记他人住宿、不登记住宿等问题的发生。

  附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式样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2年11月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