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福建省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凡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的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省级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地域限制的准入备案条件。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入闽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94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 〔2013〕227 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人防工程建设入闽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入闽企业)是指需要进入福建省开展人防工程业务,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企业。
第三条 入闽企业在进入福建省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前,应到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四条 入闽企业申请入闽从业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驻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六)驻闽监理人员资格证与岗位证的工作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本企业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并提供原件图形扫描或拍照的电子文档,与材料二(采用word格式)一并刻录成光盘。
第五条 入闽企业入闽的监理岗位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和项目的需要,一个项目除总监外,至少还应各配备1名以上具备人防资格的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入闽企业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入闽企业必须遵守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有关规定,在承接业务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合同、监理机构情况备案,接受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入闽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入闽企业单位资质、驻闽的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材料报省人防主管部门重新备案,核定新备案号及有效期。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闽企业,省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入闽企业备案登记,两年内不予重新受理备案登记:
(一)备案材料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
(三)被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黑名单;
(四)违反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有关规定,被设区市以上人防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且公布的。
入闽企业被撤销登记后,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第十条 未办理入闽备案登记的省外监理企业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对未经入闽备案擅自违规从业的企业,省人防主管部门将其违规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入闽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