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7字号:T | T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人防经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以合作方式引进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申请开工报告、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设区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人防工程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县、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人防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人防工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设区市使用人防经费自建项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以及方案示意图。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权限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一份;

  (二)委托人防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一份;

  (三)附有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

  (四)对于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的项目,应附有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人防自有经费情况的说明;采用与投资方合资、合作建设的,应附有相关协议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调整项目建议书。原项目批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申报。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项目概况;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要求;主要设计方案;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项目实施安排和主要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准建设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多个设计方案比选,文本要盖资质编制单位公章,明确资质证书编号、资质印章、主要编制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征询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组织人防、建筑工程和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比选设计方案。其中对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的项目,应有专门的投资估算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一并提出工程拟采用招标方式的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一份;

  (二)委托人防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一);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五)单建式人防工程附有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涉及新增用地的人防工程应附有用地预审意见;

  (七)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附有符合招投标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投资规模小于2000万元、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报批。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等。

  第四章  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审核项目概算,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征询规划、建设、财政、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人防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经审核的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10%以上的项目,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的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应事前申请调整概算。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应附以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文件请示文件一份;

  (二)使用人防经费建设项目附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出具的概算审核报告一式两份;

  (三)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二);

  (四)初步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光盘。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即可编报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由国家发改委统一下达实施。未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竣工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防经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报当地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当预算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报项目审批机关调整概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防工程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和人防工程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项目单位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工程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  参加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参加掘开式人防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参加坑地道人防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公路或隧道工程专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必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生产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申请工程开工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工程开工报告请示文件一份;

  (二)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质证书各一份;

  (三)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资质证书各一份;

  (四)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各一份;

  (五)人防资质图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六)财政部门批准的使用人防经费建设项目的预算批文;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领取工程开工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如期开始施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项目开工报告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在批准工程开工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项目合同施工期限;开工报告时效等。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工程开工报告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开工报告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竣工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行备案制,凡列入国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均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竣工备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及省人防主管部门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持验收备案和工程决算有关材料,报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核。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备案后,项目单位可根据单建式人防工程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根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核发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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