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试点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