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标注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位置应当易于识别和查验。二是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首先应在其产品上标注;其次应在其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也可以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同时标注。三是不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产品和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能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