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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事项名称: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法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
责任部门: 监督检查局、相关对口业务处室
联系电话: 0591-87097733
监督电话: 省财政厅:87097807 省效能办:96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