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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从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从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无 |
| 法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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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法定期限: | 无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财政厅 |
| 责任部门: | 监督检查局、相关对口业务处室 |
| 联系电话: | 0591-87097733 |
| 监督电话: | 省财政厅:87097807 省效能办:9681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