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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处罚

事项名称: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法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
责任部门: 监督检查局、相关对口业务处室
联系电话: 0591-87097733
监督电话: 省财政厅:87097807 省效能办:96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