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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事项名称: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法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
责任部门: 监督检查局、相关对口业务处室
联系电话: 0591-87097733
监督电话: 省财政厅:87097807 省效能办:96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