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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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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发改(2014)11号令);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
6.《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143号);
8.《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
9.《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1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17号);
1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1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
1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60_01]

2、由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编号:003591109A11160_02]

3、县(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属以及所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60_03]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60_04]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60_05]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60_06]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编号:003591109A11160_07]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编号:003591109A11160_08]

9、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60_09]

办理流程: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发改委
责任部门: 区域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63108
监督电话: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