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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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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
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发改(2014)11号令);
5.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29号令)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21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
8.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
9.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1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1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
1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闽环保评〔2011〕20号)
1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环发〔2012〕4号)
15.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16.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
17.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8号令)
1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
1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1年第12号令)
20.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75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3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
3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3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
35、《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3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令);
3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
40、《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2】5号);
4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4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2.若为外资项目,专用汽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0%。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00_01]

2、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2]

3、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100_03]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编号:003591109A11100_04]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5]

6、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6]

7、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新增用地提供原土地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7]

8、设区市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8]

9、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编号:003591109A11100_09]

10、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编号:003591109A11100_10]

11、若为外资项目,还须提供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编号:003591109A11100_11]

12、股份公司还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外资股份公司还需投资协议书(意向书)和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编号:003591109A11100_12]

办理流程: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发改委
责任部门: 工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87063421
监督电话: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