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
| 事项名称: |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1.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
| 申报材料: |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00_01] 2、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2] 3、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100_03]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编号:003591109A11100_04]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5] 6、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6] 7、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新增用地提供原土地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7] 8、设区市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00_08] 9、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编号:003591109A11100_09] 10、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编号:003591109A11100_10] 11、若为外资项目,还须提供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编号:003591109A11100_11] 12、股份公司还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外资股份公司还需投资协议书(意向书)和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编号:003591109A11100_12] |
| 办理流程: |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 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发改委 |
| 责任部门: | 工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 联系电话: | 87063421 |
| 监督电话: |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
| 受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