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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码头项目及其他泊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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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码头项目及其他泊位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7、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
8、《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
10、《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 27号
11、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
12《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07] 629号)
1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境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码头项目及其他泊位   

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函 [编号:003591109A01010_01]

2、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编号:003591109A01010_02]

3、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号:003591109A01010_03]

4、省交通厅的行业审查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04]

5、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用地项目可不出具该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05]

6、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06]

7、省海洋渔业厅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07]

8、福建海事局关于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批复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08]

9、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按照省政府第100号令执行) [编号:003591109A01010_09]

10、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10]

11、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11]

12、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编号:003591109A01010_12]

13、建设资金承诺函、银行贷款承诺函 [编号:003591109A01010_13]

14、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14]

15、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10_17]

16、项目申报单位填报的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编号:003591109A01010_15]

办理流程: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发改委
责任部门: 交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87063488
监督电话: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