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事项名称: |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境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 |
| 申报材料: |
1、项目单位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240_01] 2、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240_02] 3、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240_03] 4、省住建厅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40_04] 5、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40_05] 6、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40_06] 7、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40_07] 8、省水利厅出具的水土保持报告、防洪影响论证的批复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40_09] 9、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240_10] 10、项目单位出具的资本金承诺函,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函 [编号:003591109A11240_11] 11、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40_12] 12、项目单位填报的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编号:003591109A11240_13] 13、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40_15] |
| 办理流程: |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 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发改委 |
| 责任部门: | 交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 联系电话: | 87063525 |
| 监督电话: |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
| 受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