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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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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发改(2014)11号令);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6.《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7.《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 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1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 94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1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
18.《福建省环保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闽环保评[ 2011]20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6号令);
21.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4.《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6.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
27.《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8.《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2 006年10月印发);
29.《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 97号);
3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
3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4号令);
33.《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75号);
3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国家核准的进口液化气接收站及发电厂等配套设施),非跨省原油、天然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的申请文件,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及有关附件 [编号:003591109A11080_01]

2、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080_02]

3、省住房和建设厅的行业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仅适用于城市燃气设施) [编号:003591109A11080_03]

4、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080_04]

5、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080_05]

6、省环保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080_06]

7、省林业厅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初审意见(如果有占用林地); [编号:003591109A11080_07]

8、省地震局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意见(仅适用于管网项目) [编号:003591109A11080_08]

9、省水利厅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080_09]

10、省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如果有占用海域) [编号:003591109A11080_10]

11、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特许经营批文或签定的《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城市燃气设施) [编号:003591109A11080_11]

12、节能评估材料 [编号:003591109A11080_12]

13、申请企业的工商名称预核准登记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编号:003591109A11080_13]

14、与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相应的资信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抗风险能力证明 [编号:003591109A11080_14]

办理流程: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发改委
责任部门: 能源发展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87063085
监督电话: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