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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水泥生产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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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水泥生产项目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29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符合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原件3份) [编号:003591109A22000_01]

2、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原件3份) [编号:003591109A22000_02]

3、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原件3份) [编号:003591109A22000_03]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原件3份) [编号:003591109A22000_04]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份,盖章;核对原件) [编号:003591109A22000_05]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复印件3份,盖章;核对原件) [编号:003591109A22000_06]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新增用地提供原土地证); (复印件3份,盖章;核对原件) [编号:003591109A22000_07]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3份,盖章;核对原件) [编号:003591109A22000_08]

9、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原件3份) [编号:003591109A22000_09]

10、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复印件3份,盖章;核对原件) [编号:003591109A22000_10]

11、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水泥用灰岩矿详查地质报告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文件;(复印件3份,盖章;核对原件) [编号:003591109A22000_11]

12、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相关证明或承诺;(复印件3份,盖章;核对原件) [编号:003591109A22000_12]

13、外资项目还须提供:(复印件3份,盖章;核对原件) [编号:003591109A22000_13]

①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②外资项目还需提供投资意向书和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③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办理流程: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发改委
责任部门: 工业发展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63422
监督电话: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