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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可再生能源(风电站、变性燃料乙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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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可再生能源(风电站、变性燃料乙醇等))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发改(2014)11号令);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6.《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
7.《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8.《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
9.《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
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1.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1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
1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陆上风电项目、海上风电项目、变性燃料乙醇等   

申报材料:

1、(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企业的工商名称预核准登记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编号:003591109A11110_01]

2、(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省级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10_03]

3、(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编号:003591109A11110_04]

4、(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如果有征占用海域); [编号:003591109A11110_05]

5、(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省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10_06]

6、(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省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省级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10_07]

7、(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核准请示文件(由申报企业提交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编号:003591109A11110_08]

8、(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编号:003591109A11110_09]

9、(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出具的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10_11]

10、(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单位按国家发改委示范文本和规范要求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110_12]

11、(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编号:003591109A11110_13]

12、(一)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10_14]

13、(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批复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16]

14、(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申报企业的工商名称预核准登记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编号:003591109A01040_18]

15、(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省级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19]

16、(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编号:003591109A01040_20]

17、(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如果有征占用海域); [编号:003591109A01040_21]

18、(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22]

19、(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省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省级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23]

20、(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核准请示文件(由申报企业提交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编号:003591109A01040_24]

21、(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编号:003591109A01040_26]

22、(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出具的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27]

23、(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单位按国家发改委示范文本和规范要求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号:003591109A01040_28]

24、(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编号:003591109A01040_29]

25、(二)核准陆上风电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0]

26、(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省海事局出具的项目通航安全影响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2]

27、(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批复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4]

28、(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申报企业的工商名称预核准登记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5]

29、(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省级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6]

30、(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7]

31、(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8]

32、(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未征用陆地的不需要)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9]

33、(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核准请示文件(由申报企业提交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编号:003591109A01040_40]

34、(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省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未征用陆地的不需要); [编号:003591109A01040_39]

35、(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编号:003591109A01040_41]

36、(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出具的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42]

37、(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单位按国家发改委示范文本和规范要求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号:003591109A01040_44]

38、(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编号:003591109A01040_45]

39、(三)核准海上风电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01040_46]

办理流程: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发改委
责任部门: 能源发展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63448
监督电话: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