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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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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l发[2004) 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 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合作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9号);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9、《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10] 97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 227号);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 146号);
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闽政[2013] 31号);
1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总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技改后装机规模大于原装机容量10%,1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技改后装机规模大于原装机容量20%的水电站技改项目核准。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及有关附件 [编号:003591109A11140_01]

2、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40_17]

3、省环保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40_05]

4、省国土厅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技改扩容项目由省国土厅出具不新增土地淹没的认可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40_06]

5、省水利厅出具的流域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40_06]

6、水能资源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由省经贸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由省水利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40_08]

7、省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40_09]

8、省移民局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意见(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项目,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报请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40_10]

9、省安监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备案)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40_11]

10、项目节能评估材料 [编号:003591109A11140_12]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40_13]

办理流程: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发改委
责任部门: 能源发展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 87063026 87063271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63094
监督电话: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