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非跨省河流上建设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核准)
| 事项名称: |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非跨省河流上建设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核准)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1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 1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1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 1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1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1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 1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9、《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1、《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22、《福建省防洪条例》;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 2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 25、《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26、《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27、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环发[2012]4号); 2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6号); 2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属《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 |
| 申报材料: |
1、(一)、项目建议书审批:(1)设区市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30_01] 2、(一)、项目建议书审批:(2)项目建议书文本(需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编号:003591109A11130_02] 3、(一)、项目建议书审批:(3)相关流域机构(太湖局、珠江委)的审核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30_03] 4、(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设区市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30_04] 5、(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省水利厅行业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30_05] 6、(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4)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批复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30_07] 7、(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5)设区市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编号:003591109A11130_08] 8、(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省国土厅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编号:003591109A11130_09] 9、(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7)省水利厅出具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编号:003591109A11130_10] 10、(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8)省水利厅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30_11] 11、(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9)省水利厅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 [编号:003591109A11130_12] 12、(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0)省地震局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30_13] 13、(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1)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30_14] 14、(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2)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编号:003591109A11130_15] 15、(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3)加盖三章的设计文本。 [编号:003591109A11130_16] 16、(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4)提交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节能评估、项目建设资金证明文件材料。如果涉及铁路、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部队军事设施的需提供证明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30_17] 17、(三)、初步设计审批:(1)设区市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编号:003591109A11130_18] 18、(三)、初步设计审批:(2)初步设计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130_19] 19、(三)、初步设计审批:(3)省水利厅审查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130_20] |
| 办理流程: |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
| 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发改委 |
| 责任部门: | 农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0591-87063026 87063271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 联系电话: | 0591-87063427 |
| 监督电话: | 实施部门:87063442 省效能办:968168 |
| 受理形式: | 网上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