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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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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2.《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审批和消防安全评估资质审批,其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条件附后。

申报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八)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办理流程:

1、资质申请;2、受理;3、资质条件审查;4、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5、拟定资质申请许可决定意见;6、行政审批;7、制作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8、送达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机关: 福建省公安厅
责任部门: 消防总队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环西路196号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楼10楼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89471
监督电话: 0591-87089119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