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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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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2.《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社部发[2012]56号)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具体条件有待上级规章进一步明确)
申报材料:

(1)注册申请表;(2)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明复印件;(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6)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办理流程:

1、注册申请;2、受理;3、条件审查;4、拟定注册申请许可决定意见;5、行政审批;6、制作注册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公安厅
责任部门: 消防总队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环西路196号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楼10楼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89441
监督电话: 0591-87089119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