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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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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9项;2.《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9号)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2.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4.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5.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申报材料:

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1.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企业章程3.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5.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6.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办理流程: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公安厅
责任部门: 出入境管理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89号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94336
监督电话: 0591-87093461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