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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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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费用:《定居证》50元;缴纳方式:银行交纳;缴费时间:受理申请后。

申报条件:

1、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

2、《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8、夫妻团聚的,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9、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10、国家急需的人才,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有关证明。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

2、《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8、夫妻团聚的,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9、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10、国家急需的人才,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

1、市、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设区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

3、省级公安厅、局审批。

法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调查所需时限不计其中。
办理机关: 福建省公安厅
责任部门: 出入境管理局
受理地址: 各市、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93472
监督电话: 0591-87093461
受理形式: 窗口或在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