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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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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申报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二)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或当年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原件;

(四)相关管理人员及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2.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相应级别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4.学科范围、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限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5.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聘任协议原件并复印件;

6.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7.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五)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技术负责人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2.本人(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或审核审批负责人)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施工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项目的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等。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和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作为爆破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

(六)申请一、二级资质的,近3年爆破作业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GA990—2012规定的数量、级别要求,包括:a.项目施工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批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b.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等原件并复印件。

申请三级资质的,近3年爆破设计施工项目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包括:a.爆破施工项目属于合法的证明材料;b.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原件并复印件。

申请四级资质的不需提供业绩证明。

(七)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权属证明或租用有单独出入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八)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九)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受理并审查材料;2.组织专家审查;3.办领导审核意见;4.总队领导审批意见;5.厅领导批准意见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公安厅
责任部门: 治安管理总队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车库综合楼12楼烟管办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93291
监督电话: 0591-87093399
受理形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