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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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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省公安厅《福建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下列材料:1.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2.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3.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批文、社团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民申办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保安师资格证件(在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前暂不要求,先审查大专以上(含)学历证明,待今后组织未取得保安师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证)、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省外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4.保安服务企业住所(150平方米以上)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租赁时间不少于2年)的,还应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5.开展保安服务所需相关设备、交通工具、装备等材料证明文件;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7.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应当表述为“保安”)。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验资机构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3.40名以上守护押运人员保安员证、持枪证原件并复印件。4.10辆以上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材料证明文件。5.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说明。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合同;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申报材料:

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

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下列材料:1.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2.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3.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批文、社团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民申办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保安师资格证件(在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前暂不要求,先审查大专以上(含)学历证明,待今后组织未取得保安师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证)、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省外公民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4.保安服务企业住所(150平方米以上)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租赁时间不少于2年)的,还应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5.开展保安服务所需相关设备、交通工具、装备等材料证明文件;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7.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应当表述为“保安”)。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验资机构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3.40名以上守护押运人员保安员证、持枪证原件并复印件。4.10辆以上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材料证明文件。5.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说明。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合同;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或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或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093268
监督电话: 0591-87093999
受理形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