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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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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2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若分公司与公司的登记机关相同的,可不提交该通知书,只需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信息供查询验证,该通知书由登记机关打印并归档)。
5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1510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补提交,已提交过的无需再提交)。
6
、《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
7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企业注册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