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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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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司章程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2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1510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补提交,已提交过的无需再提交)。
6
、《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
7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责任部门: 企业注册部门
受理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