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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事项名称: 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四条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办理流程:

见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处理)工作流程》

裁量规则:  

见附件《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法定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部门: 执法处
联系电话: 87665255
监督电话: 本厅和效能办的监督电话:0591-87665766;0591-8766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