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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勘查许可证 |
| 法定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四条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处理)工作流程》 |
| 裁量规则: |
见附件《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
| 法定期限: | 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国土资源厅 |
| 责任部门: | 执法处 |
| 联系电话: | 87665255 |
| 监督电话: | 本厅和效能办的监督电话:0591-87665766;0591-876658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