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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法定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处理)工作流程》 |
| 裁量规则: |
见附件《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
| 法定期限: | 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国土资源厅 |
| 责任部门: | 执法处 |
| 联系电话: | 87665255 |
| 监督电话: | 本厅和效能办的监督电话:0591-87665766;0591-876658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