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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等行为的处罚——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等行为的处罚——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撤销核准登记、罚款 |
| 法定依据: |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3日公布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 (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 (三)虚报灭失或遗失而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领或换领土地权利证书的; (五)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法用地被强制没收土地所有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拒缴土地权利证书,并利用土地权利证书继续非法行使权力的。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处理)工作流程》 |
| 裁量规则: |
见附件《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
| 法定期限: | 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国土资源厅 |
| 责任部门: | 执法处 |
| 联系电话: | 87665255 |
| 监督电话: | 本厅和效能办的监督电话:0591-87665766;0591-876658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