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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法定依据: |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3日公布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处理)工作流程》 |
| 裁量规则: |
见附件《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
| 法定期限: | 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国土资源厅 |
| 责任部门: | 执法处 |
| 联系电话: | 87665255 |
| 监督电话: | 本厅和效能办的监督电话:0591-87665766;0591-876658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