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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辐射事故的

事项名称: 造成辐射事故的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55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