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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事项名称: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54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