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事项名称: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53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废管中心
联系电话: 0591-87883869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