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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事项名称: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52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