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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事项名称: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 事项编码: | 350000011-CF-051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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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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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9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环保厅 |
| 责任部门: | 省环境监察总队 |
| 联系电话: | 0591—88367363 |
| 监督电话: | 0591—883670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