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事项名称: 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5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