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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报告

事项名称: 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报告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49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